版權登記中提到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區(qū)別
日期:2022/10/28 16:57:38 / 人氣:0
㈠著作權與鄰接權的直觀區(qū)別
1、鄰接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權人的制約。例如,表演者表演作品,有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,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同意,表演者的這種許可就是無效的。由此可見,傳播者享有的鄰接權,更多的是一種禁止權,即有權反對他人在未經授權的著作權人的配合。而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,則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。
2、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,而著作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。
3、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,而著作權的主體則多為自然人。創(chuàng)作,是為思想和情感尋求形式的過程,是設計完成文學藝術形式的行為,是從構思到表達完成的過程。[1]而構思主要是一種內心活動,所以客觀上,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事實 作者。而鄰接權作為一種傳播權,其主體多為新聞媒體等組織或法人。
4、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,例如某甲錄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販賣,獲得利益,那么鄰接權保護的就是這些“利益”。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。
5、鄰接權的權利范圍往往是法律規(guī)定的有限幾種,而著作權的權利范圍則非廣泛,法律在列舉了很多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后還規(guī)定了概括性條款,即“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”。
㈡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本質區(qū)別
1、鄰接權:以主體為邏輯起點的制度
如上所述,著作權制度是為了肯定作者們的智力創(chuàng)造而存在的,即使是演繹作品,也是因為其演繹的過程中存在著獨特的創(chuàng)造,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稍微仔細分析就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各國知識產權法中規(guī)定的鄰接權人,大多屬于上述第一種加工工作的行為人,他們之所以不能成為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,正是因為他們的做的事屬于“沒有創(chuàng)造的行為”,否則他們就屬于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了。鄰接權制度的合理性來源于邏輯出發(fā)點的轉換。只有將分析的邏輯出發(fā)點從法律關系的客體轉移到主體,鄰接權才有了存在的基礎。
2、著作權:以客體為邏輯起點的制度
知識產權理論一般認為,著作權是作品的創(chuàng)作者對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的“表達形式”(Form)所享有的權利。[1]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其實并非作為“思想內容”的智力勞動成果本身,而是智力勞動成果的外在形式。也就是說,當相同的思想內容被用不同的形式表達出來的時候,創(chuàng)造出這些不同的形式的人,各自都對這些“形式”享有無瑕疵的著作權。例如,兩位學者都觀察到一個相同生物學現(xiàn)象,各自針對這個現(xiàn)象撰寫了論文,盡管這兩個作品在思想內容上可能完全一致,但他們仍然對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權。正是因為著作權的這種“形式主義”特征,使其區(qū)別于同樣因為創(chuàng)造性智力活動而形成特別權利的專利制度。作品的這種形式主義特征,也使作者以外的其他人有可能對其進行再加工。從邏輯上講,加工行為可以被分為兩類:一是完全沒有改變原作的表達形式,而只是改變了固定這種表達形式的載體;二是在加工的過程中,產生了不同于原作的新的表達形式,甚至產生了新的思想內容。